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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欣泰案看注册制的必要性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7-31 0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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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个股资料 操作策略 盘中直播 我要咨询

*欣泰进入退市程序后发生的故事,在满天飞的段子里大家都已有所了解,不必赘述。这种看似匪夷所思的事情,背后的逻辑似乎又人人都能理解。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问题出在根本的规则上。简言之,就资本市场而言,什么样的制度会培养出什么样的机构和市场生态,什么样的市场生态又会培养出什么样的投资者。

“最严退市新规”出台后,*欣泰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连坐”成新股发行改革以来首个触发券商先行赔付条款的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在这件事情上损失了多少?证监会决定,没收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兴业证券6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5亿元人民币设立*欣泰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具体以实际赔付金额为准。总计约6亿的损失刷新了历史纪录。

对兴业证券的处罚缘由,证监会是这么表述的: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另外,在*欣泰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简而言之,就是*欣泰财务造假、欺诈上市,作为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没给指出来。这其中具体细节很微妙,要么作为中介机构,兴业证券没能发现公司财务不对,这是其专业能力不够;要么发现财务有问题,但故意视而不见,毕竟,成功上市对于公司和保荐机构来说是个“双赢”的结果。

笔者无意于去猜测兴业证券属于哪种情形,估计监管机构和兴业证券也都无意于进一步披露更多细节,这终究是件“打脸”的事,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都被打脸了。但仔细想想,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其实在哪个资本市场都不是新鲜事,上市能为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并带来巨大的品牌效应,企业固然是有动力想方设法地上市,而其之所以需要造假,则是因为上市门槛太高达不到上市要求。

保荐机构则处于更矛盾的位置,一方面经纪业务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另一方面在保荐上市制度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真假乃至经营质量负责又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保荐机构的性质从根本上说也是企业,企业的首要追求就是利润最大化。那么在这种矛盾面前,就必须仰赖于规则去保证二者的平衡,但是规则总是有漏洞的。

当监管机构实行的是严格设立上市门槛的保荐制度时,就是相当于告诉投资者:放心进来吧,这都是我们帮你们严格甄选过的企业,都是好企业,随便买。权利总是同责任相对应,他们这是给自己揽下了更多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其实并不是谁能够承担的。所以,后续总是有各种问题出现,而所有的问题都是在打自己的脸。

证监会对欺诈上市的防范和惩罚、对退市制度的研究和管理不可谓不用心,资本市场建立以来,几经改革,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每一次上市公司和机构似乎总能找到应对之道,规避退市标准,基本面烂到不能看还是能硬扛着死不退市。与此对应的还有对壳资源的炒作重组游戏。或许,真的只有重新回到对注册制的讨论上来,只有IPO不再那么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只有把权利和责任都交给投资者自己的时候,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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