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正在探索由“以监管投资者为主”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向“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新模式
2016年上半年,深交所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要求,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努力夯实市场健康发展基础。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2016年1月份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备忘录中的相关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5月份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明确停复牌事项的最长停牌时间,细化程序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分阶段披露”,明确上市公司滥用停复牌情况下的监管处理措施。6月份修订《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将上市证券的暂停上市事宜纳入上市委审核范围。
年初以来,完善基于新兴产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体系,针对演艺明星证券化现象,修订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起草LED光电、机器人、医疗器械、信息安全、互联网营销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优化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提升问题与风险的发现能力。精准发力,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对高风险公司实施双重审核和特别风险复核。将行业监管小组与并购重组等专业技术小组全面对接,提升监管专业水平。
在日常监管实践中,深交所及时填补监管真空,把法律规定、监管要求细化到一线监管制度规则中。发布减持预披露、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等事项的公告格式。制订《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披露事宜备忘录》,强化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破解监管难题。深入分析境内外信息披露差异,研究解决跨市场、跨境信息披露规则、通道协同性问题。
完善会员监管规则,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强化会员在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客户适当性管理和交易终端安全使用方面的职责。修订《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扩大高风险证券范围,将分级基金B份额纳入高风险证券,强化会员交易监控、盘中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职责。发布《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将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纳入适当性管理,遵循与创业板股票相同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进一步强化会员在创业板新股申购中落实客户风险揭示等适当性管理要求。发布《交易终端管理指引》,明确会员在交易终端使用中的用户权限和数字证书管理职责,强化前端控制要求,防范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完善交易监管规则,提高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监管预期,进一步细化、量化交易监管规则体系,提高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定期通过官网专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公开监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异常交易监管标准,编写宣讲案例,分别针对基金、券商、保险、信托、QFII等专业机构开展合规交易管理专题培训。
目前,深交所正在积极推进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由“以监管投资者为主”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向“以监管会员为中心”,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责任,将防范违规、遏制风险的监管关口前移。适时修订《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重点要求会员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交易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提高自主防控异常交易能力,推动会员归位尽责。同时,强化对会员落实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对会员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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