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7月14日消息,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结合指引的执行情况及市场的发展变化,启动了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指出,上市公司广播电影电视业务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定期报告的披露,文件指出,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前述合计收入包括票房分账收入、发行收入、网络播放权许可收入、版权销售收入、相关衍生收入等。在年度报告中分析公司竞争能力时,应当详细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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