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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伟 2016-05-18 16: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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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深交所公告称,因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对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公告称,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在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欣泰电气资金余额6387.79万元。欣泰电气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深交所认为,欣泰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5条相关规定。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欣泰电气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翀,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4.6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第16.5条规定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欣泰电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欣泰电气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翀,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深交所表示,欣泰电气对深交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交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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