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营改增试点中,各类机构向投资者(客户)提供的各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以不增加投资者成本且让利于市场为原则,做好价税分离工作。
《意见》对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涉及的几个具体事项做出安排,一是在营改增试点中, 各类机构向投资者(客户)提供的各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以不增加投资者成本且让利于市场为原则,做好价税分离工作。二是对于各类监管指标的计算,营改增后统一按价税分离后的价格部分作为计算基数,不应包括相关的税款部分。三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各类机构应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认定,尽可能采用同一税控系统。四是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应严格遵循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员、机构、企业、投资者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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