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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实控人披露存瑕疵被监管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4-11 16: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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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过去十年公司实控人披露不准确,中原环保(000544)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4月11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中原环保今年2月公告,对公司2004-2014 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更正,划一更改为郑州市人民政府,深交所认为上述变更存在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随即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翻查公告发现,2013 年,为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市场化运营模式成立 8 家投融资公司,其中由郑州市财政局出资设立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设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承担郑州市公用事业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职责,并逐步将郑州市国有公用事业类企业资产或股权注入公用集团。

2013 年9月,公用集团成立,一期注入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二期注入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热力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净化公司),热力公司和净化公司分别为中原环保第一,第二大股东。

2014 年3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将热力公司、净化公司 100%的国有股权(产权)无偿划入公用集团。针对本次股权划转事项,中原环保披露实际控制人由郑州市国资委变更为郑州市财政局。但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实质为郑州市市属公用事业类企业的持股主体变化,因此中原环保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披露公告,将实际控制人更正披露为“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告称,中原环保2004年到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实际控制人为郑州市国资委,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郑州市财政局。但根据实际情况,上述年份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郑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深交所认为,中原环保在 2004 年-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据了解,地方国企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监管并不多见。目前A股众多国企中,实际控制人绝大多数为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仅有一部分国企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教育部或地方财政局、经贸局等单位。

而随着中原环保今年4月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净化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4.20%的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热力公司、净化公司共计持有上市公司65.82%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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