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午间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披露,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新融鑫、中新睿银,在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27,590,6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1%。其中,在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870,0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2月26日,中新融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12,720,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2%。
监管部门指出,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荃银高科股票达到 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增持股份达公司总股本的 3.7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
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企业)应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上市公司持股行为,依法履行持股变动报告、披露及相关义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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