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投资者对《证券日报》介绍,其要求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查阅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被拒绝,而在查访过程中发现,*ST新亿的注册地址为一处建筑工地,“正常情况下,工商部门不可能受理不具备办公条件的地址为公司的注册地”。
神秘的注册地址
2015年6月5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2015年6月3日,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疆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
近期以来,由于对*ST新亿偿债等情况的质疑,有投资者在今年1月份联系*ST新亿,要求查阅债权表和债权申请材料,后被拒绝,为进一步寻找公司沟通相关事项,上述投资者按注册地址想要实地探访*ST新亿,但“按照公司注册地址从地图上查找是找不到的,就打车按照这个地址找过去才发现是个建筑工地。”
在国土资源部的官网中,发布于2014年9月8日的一则消息显示,位于塔城市的赣商大厦,项目位置位于塔城市光明路北侧、地区公安局业务技侦楼南侧,约定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一栏则为空。
而在中田国际招标网上,发布于2014年9月9日的“辽塔(赣商)大厦建设项目”的信息显示,工程地址位于塔城市巴克图辽塔新区六和广场,招标范围包括设计范围的一层至七层(除人工防工程外)装修设计所有内容;施工范围包括建筑外墙(含建筑幕墙),一层、六层、七层内部装修范围所有施工内容。项目的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10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暂定为2015年6月30日。
另一条信息则显示,2015年5月22日,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辽塔新区财政局副局长赛永斌带领赣商大厦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对辽塔赣商大厦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了督导和检查。通过检查,对工地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现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施工倒排工期表,保证安全、保证质量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从上述种种信息中的交叉显示内容可知,*ST新亿在2015年变更的注册地址的确处在建筑施工的状态之中。“建筑工地是不具备办公条件的,不能作为公司的注册地。”有法律人士对《证券日报》介绍。
*ST新亿在变更注册地址的8个月时间里,注册地址始终处在建筑状态,那么就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在这8个月中发生的关于上市公司的事项,引发法律问题时的管辖权。
管辖权出现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有证据可以表明,在债权人申请*ST新亿破产重组时,*ST新亿注册地址尚为工地,并不具备办公条件,其注册地并非*ST新亿的住所地,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对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有证券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
上述法律人士认为,由于*ST新亿注册地址为建筑工地,该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五次、六次、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的董事会,均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美丽华酒店召开,其中,在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前,公司已经在该地址召开了2015年度第四次、五次、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十五次、十六次董事会,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依法应当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ST新亿住所地并不在塔城地区,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管辖权,其出具关于重整事宜的全部裁定均应为无效裁定。
今年1月5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限为“自2015年12月31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不过,重整事项却受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强烈反对,此前,公司的方案被中小投资者否决,而此次法院裁定重整计划之后,有多位中小投资者对《证券日报》反映,不能认同此次裁定。如果*ST新亿的管辖权的确存在异议,公司此前被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是否能顺利实施就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对此,《证券日报》将继续给予关注报道。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