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2015年证监会稽查执法情况,其中以信息操纵、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滥用融资融券操纵等新兴操纵案件为重点。今年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制度完善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专家学者对监管重拳的打击方向和力度有哪些看法?股东们应该如何加强法律意识?本报今日对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市场人士认为,股东更应自律,主动维持市场秩序
1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2015年证监会稽查执法的情况,对超比例持股立案检查53起,案件数量维持高位。有关专家表示,除了监管层加强监管外,股东更应该自律,加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持市场秩序。
上海金融学院浦东研究院执行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出现超比例持股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超比例持股行为比较隐蔽,难以查处。二是根据目前《证券法》,最高罚款60万元,违法的收益大,而成本低。
“因此,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及时发现超比例持股行为。同时,监管层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超比例持股违法的成本,严惩超比例持股者。”肖本华表示。
据悉,2015年9月份,证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查处。涉案违法超比例减持金额最高为1.83亿元,违法减持比例最高3.83%,罚款总计2842万元。
“涉案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较中小股东而言,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大比例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事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关专家表示。
国泰君安某分析师告诉记者,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毫不知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具有信息优势,应当依法戒绝违规交易,否则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应披露时不披露,当限售时仍减持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定义务和诚信准则的公然违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须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层多次强调要强化监管本位,防范市场风险。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上市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责任,公开透明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必须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公司,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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