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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设卡”防夺权 深交所追问“合规否”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1-15 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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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投入中信集团怀抱的隆平高科也在担忧“野蛮人”的干扰。公司近日公告,董事会意图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将谋夺控制权的“野蛮人”挡在门外。但未料到,这一举动却引来交易所的关注和追问。

昨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对隆平高科董事会下发的关注函,就公司修订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同时提高董事长在紧急情况下处置权限的做法,要求上市公司就本次修订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核查,并在1月15日前书面回复结果。

隆平高科到底做了什么,让监管者如此关注?

与去年下半年以来遭“野蛮人”破门的多家上市公司类似,隆平高科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去年三季报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新大新”的持股比例仅14.5%;而根据证监会半个月前刚刚核准的隆平高科定增方案,湖南新大新的持股比例将被稀释至11.5%,定增新进股东单一持股比例最大的也仅为8.68%,公司“新主”中信集团的合计控股比例也仅有18.27%。

面对相对薄弱的控股权,设置相应的持股警戒线成为隆平高科董事会防范的核心。据公司12日公告,其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将规定:“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在达到10%后三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而对于上述条款,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隆平高科和律师复核该条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查阅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五种情形,但并不包含隆平高科“新章程”所述的这种情形。同时,《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未规定收购要获得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除对10%持股设定警戒线外,隆平高科“新章程”还对恶意收购进行了定义:即“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或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恶意收购,不具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资格,且无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隆平高科在“新章程”的多项条款中,对“恶意收购者”的部分股东权利行使也进行了限制。对此,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律师复核这些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查阅《公司法》,上述三条规定,主要是对股东行使权力的说明,深交所的关注函意在要求公司说明,其“新章程”中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是否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记者查阅隆平高科公司章程的修订条款发现,当“恶意收购”行为发生时,“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隆平高科还新增章程条款规定,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这也为未来野蛮人谋取董事会控制权设置了障碍。

而对于野蛮人为实施所谓“恶意收购”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议案,隆平高科“新章程”规定,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无论隆平高科此番“修规”最终是否被监管层认为“合规”,随着股价下挫,新的野蛮人已在不少上市公司门前徘徊,隆平高科“未雨绸缪”不仅在为自己预留对抗夺权的筹码,也为更多有此担忧的上市公司“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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