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针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发布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
《备忘录》规定了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关于证监会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失信信息。
各单位将证监会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
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证监会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基本信息将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证监会。
惩戒措施共16项,包括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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