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22部门联合发布备忘录 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丹丹 2015-12-28 15:41:2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8日,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针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发布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

《备忘录》规定了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关于证监会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失信信息。

各单位将证监会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

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证监会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基本信息将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证监会。

惩戒措施共16项,包括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等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