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新亿25日午间公告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了管理人转交来的投资人《承诺函》和《告知函》 两则函件。
据承诺函,为了推进新亿股份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投资人承诺:在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后,按照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111341.54万股股票中,11330.55万股由截至2015年12月7日在新亿股份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全体股东分配,相当于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剩余100010.99万股由投资人受让,受让价款仍为人民币14.47亿元。
此前,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新亿股份将以现有总股本 37768.5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9.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1,341.54万股。转增的股份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不向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投资人受让,受让价款为人民币14.47 亿元。
另外,在告知函方面,投资人表示,截至《告知函》发出日,《重整计划(草案)》尚未取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 如塔城中院不能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则新亿股份无法通过重整减债使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达到正值且2015年末净资产为正值,新亿股份将于2016年度暂停上市,新亿股份的状况将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人与新亿股份管理人签署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框架协议》”)将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因此,投资人特函告塔城中院和管理人,如果塔城中院未能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将退出本次投资,不再承担《框架协议》项下的相关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