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吉峰农机实际控制人王新明旗下运作平台之一,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山南神宇”)最终为其之前鲁莽的减持行为付出了代价。有意思的是,或是为在减持过程中避税(或税收返还)的缘故,山南神宇早前曾针对性地将公司注册地从四川郫县迁至西藏山南地区。然而,“精于算计”的山南神宇,其此番违规减持被处罚金额达到了198万元。
四川证监局日前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还原了山南神宇早前违规减持的“来龙去脉”。经监管部门查明,原持有吉峰农机11.06%股权的山南神宇,在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吉峰农机1932万股(占吉峰农机总股本的5.41%).
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反观山南神宇累计减持比例已明显跨过了百分之五的“红线”,此举已构成了超比例减持。
值得一提的是,超比例减持且未及时披露的山南神宇随后又“忙中出错”。在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后,山南神宇于去年12月4日向吉峰农机发出了书面减持股份通知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然而就在12月4日当日,其却再度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350万股,持股比例进一步降至4.67%(1670万股)。根据上述法规可知,当时正处于山南神宇的限制转让期,故此次顶风减持再度构成违规。记者注意到,山南神宇当时曾坚称其减持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最终还是未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法眼”。
基于上述事实,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山南神宇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吉峰农机的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68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98万元。
事实上,山南神宇原名为“四川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峰农机实际控制人王新明持有其51%的表决权,对其实现了实际控制,两者也因此构成关联股东关系。然而就在山南神宇在2013年3月实施减持计划之前,该公司将注册地从四川郫县“突击”迁至西藏山南地区。而回看过往案例,已有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将注册地迁至山南地区,以期通过避税或税收返还来使自身获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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