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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化:再度提出管辖异议 律师称二审维持原判无悬念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5-11-29 07: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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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首批股民起诉*ST天化(000912)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在今年7月提出管辖异议。不过,就在10月底,上述管辖异议被驳回。但*ST天化于11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公司上诉理由和一审一致,预计二审维持原判没什么悬念。

管辖异议被驳回

2014年9月4日,*ST天化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ST天化被处罚后,全国各地股民向成都中院起诉*ST天化,2015年4月底成都中院集中受理上述案件。

不过,*ST天化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成都中院将本案移送泸州中院审理。”

“*ST天化提出管辖异议,明显是缓兵之计,肯定会被成都中院驳回。特别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ST天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为成都中院。”面对ST天化首次提出的管辖异议,厉健并不认可。

与众多提出管辖异议的违规上市公司一样,*ST天化提起的管辖异议在10月下旬被成都中院一审驳回。

不服判决再提管辖异议

记者翻阅民事裁定书,*ST天化提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成都中院认为,根据最高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应由四川省政府所在地市中院即本院管辖,被告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

对此,厉健表示,本案由成都中院管辖是非常明确的,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明显是“缓兵之计”,目的是充分利用诉讼权利,尽量延缓诉讼进程。

紧接着,11月25日,维权股东又收到了*ST天化管辖异议上诉状,*ST天化已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上诉理由和一审理由一致,根据成都中院裁定依据,预计二审维持原判没什么悬念。”厉健分析称。

五粮液(000858)索赔案增强信心

需要提及的是,*ST天化索赔时效将于2016年9月4日届满,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介绍,*ST天化有相当多的股民符合索赔条件,但绝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股东索赔条件: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天化股票,并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便股民当前账户有盈余依然可以起诉获赔。例如,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在2014年5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泸天化,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平均价格减去基准价4.63元/股计算差额损失。”厉健补充道。

2014年,股民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经成都中院调解结案,141名原告获赔1344.27万元。厉健认为,这个成功案例,大大增强了*ST天化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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