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东北京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其与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阳光股份涉嫌信披违规,日前收到监管层出具的警示函。
阳光股份11月26日午间公告, 11月2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函提到,公司2007-2014 年年报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均未说明股东北京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
对此,阳光股份在今日午间公告中给予了回复。公司称,根据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显示,北京辰元于2007年末持有公司2.49%的股份,2011年至2013年持有公司2.29%的股份,2014 年末持有公司 0.49%的股份,截止目前,北京辰元已经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 年末持有公司 7.68%的股份,2008 年至2013年持有公司7.56%的股份,2014年末持有公司6.54%的股份,截止目前,北京燕赵持有公司 6.61%的股份。经公司核查确认,自2007年至今,公司未收到北京辰元任何书面通知,告知其与北京燕赵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公司也未在历年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北京辰元与北京燕赵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公司于2015 年11月25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 年)7 号》,北京辰元于2007年9 月成为北京燕赵的控股股东, 但北京辰元并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我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北京辰元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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