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新股 - IPO观察 - 正文

皮海洲:IPO实施细则征询意见 胳膊不能拐向券商

来源:凤凰网 作者:皮海洲 2015-11-20 09:15: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与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相比,沪深交易所只是向券商征求意见的做法是有欠公允,有失妥当的。这种做法明显是眼睛里没有中小投资者,没有把中小投资者放在心上的。

继11月6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等系列IPO新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近日,沪深交易所亦就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沪深交易所此次征求意见的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证监会就IPO新政征求意见做法不同的是,证监会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是向其会员单位各家证券公司(或是向机构投资者)征求意见。这就意味着沪深交易所征求意见的范围远没有证监会征求意见的范围广泛。

也正因如此,与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相比,沪深交易所只是向券商征求意见的做法是有欠公允,有失妥当的。这种做法明显是眼睛里没有中小投资者,没有把中小投资者放在心上的。这种做法得出的结果因此也很难反映中小投资者的心声,很难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从媒体报道出来的内容来看,新股发行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内容。

比如,投资者所持市值需分市场计算。即,持有上海市场的非限售A股方可参与沪市新股的网上发行;持有深圳市场的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参与深市新股网上发行。这一规定,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作为机构投资者来说,由于持股市值甚多,因此,即便是沪深股票市值分开计算,对其影响也是有限的。毕竟新股申购有上限规定,每一名投资者网上申购的上限为初始发行股份数的千分之一。而中小投资者由于持股市值本来就不多,再分开计算的话,分散到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就更加有限了。因此,沪深两个市场的股票市值有必要合并计算。

又如,关于申购上限的规定放得过于宽松,不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的中签率。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一名投资者网上申购的上限为初始发行股份数的千分之一,最大不超过9999.9万股。在这里,最大上限无疑放得过于宽松。按1万元市值申购一个申购单位,9999.9万股对应的股票市值达到了约10亿元。这一规定极大地满足了机构投资者打新的需要,但却不利于提高新股申购的中签率,这让持股市值十分有限的中小投资者很难有中签的机会。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又只是一场赶热闹而已。因此,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机会,有必要将每个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的上限削减一半。

再如,沪深交易所关于申购市值与申购单位的不同,容易弄晕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让中小投资者在申购过程中出错。因为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而深市的申购门槛为5000元,对应500股。实际上,沪深交易所这种差异化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统一起来。毕竟从去年3月份起,证监会拆除了阻止在沪深交易所之间的新股发行规模的限制,沪市可以发小盘股,深市也可以发大盘股。沪深交易所在新股发行时再搞这种差异化规定完全没有必要。

正是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建议沪深交易所新股发行实施细则之征求意见稿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也就是本人对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所在,特提供给沪深交易所作为修改新股发行实施细则的参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