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11月9日晚间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第三大股东在家族内部协议转让部分股权。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朱星河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向儿子朱光宇协议转让转让10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82%;向外甥女黄玉转让12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4.58%。公司第三大股东胡长清向儿子胡炳恒转让8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05%;向孙子胡家铭转让6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2.29%。上述转让以2015年11月6日为基准日,转让价格为6.5元/股。
同时,朱光宇、黄玉、胡炳恒、胡家铭承诺自受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此次交易所取得的恒大高新的股份,并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继续遵守股份转让方原已作出的承诺。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上述股权转让需要依法纳税,上市公司一般选取股价较低之时就行家族内部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