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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非法期货交易性质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左永刚 2015-10-17 14: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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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所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10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认定问题作出正面回应。

对于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张晓军介绍说,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证监会已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张晓军表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有关交易场所”包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监会于今年6月底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27日完成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正式颁布。

在监管责任方面,《办法》称,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接受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与其互通互报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的信息,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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