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争夺战中已临时停牌筹划重组的康达尔再掀波澜。继21日公告称董事会于9月18日审议通过,将向监管部门举报公司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之后,康达尔又于今天接连发出两份公告,矛头直指林志。有意思的是,今天的这两份公告与7日公告情景相仿——立意截然相反;而上市公司举报其股东违法,这一现象在A股尚属罕见。
“连环”诉讼战
具体来看,21日,康达尔在公告中称,依据公司股东披露的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公司发现有关股东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形,鉴于该等行为涉嫌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股东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就相关违法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依法举报,恳请监管部门对有关股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22日,康达尔又发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同时,公司针对上述澄清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实的提示性公告。康达尔在公告中声明:公司公告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送达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权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
康达尔在公告的最后还强调,就上述股东(林志等)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司已经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然而,诉讼并非仅由康达尔发起。
回溯最近信息,就在9月15日,康达尔还公告过一份诉讼,“林志于2015年8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以其实际控制的十三个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81%,而非其本人实际仅持有公司1.34%的股份,公司未将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存在程序违法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面是林志起诉康达尔,一面则是康达尔起诉林志。就在康达尔宣布停牌的前一天,即9月7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将以诉讼方式向林志等13名自然人追缴短线交易收益。
林志“分身”如何认定?
回溯最早公告,9月7日,康达尔发布《权益变动报告》显示,股东林志、京基集团以及王东河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中,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持股19.8%,京基集团持股4.84%,王东河(据查为京基集团员工)持股0.09%。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康达尔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74%。
但是,当天,康达尔却发布另一份公告称,上述一致行动人所披露的持股比例与康达尔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持股情况不同,其实际持股比例为10.27%。
在康达尔今日发布的最新两份公告中,再次出现类似的“对立”,即林志方面坚持论证自己合并持股的披露没有问题,但上市公司方面则不认同。
康达尔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林志控制的其余12个账户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属于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该12名股东应该作为一致行动人与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一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标准披露该等一致行动人信息、该等一致性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该等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该等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收购方资格等作为收购方应披露的事项,并且该等12名股东应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澄清公告》中签字以确认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但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在其已经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和《澄清公告》中并未依法披露该12个一致行动人应披露的事项,并且该等12名股东亦没有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澄清公告》中签字以确认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究竟孰是孰非呢?此前,由于“分身”把戏被戳穿,林志就曾因触及举牌红线时均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而于去年11月25日被深圳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60万元。
如今,无论诉讼战结果如何,康达尔或已另辟蹊径,筹划重组抵抗林志等人的“入侵”。
9月15日,康达尔公告重组进展并首次披露,在出售资产方面已与燕园创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涉及出售资产标的初步达成了意向。同时,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议,就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分工和工作安排形成了初步的工作计划。
依据康达尔此前的停牌公告,拟出售价值约3.9亿元以上的公用事业板块公司股权,置入控股股东华超投资旗下的商业物业和物流用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