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日前,证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
9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说,19起案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至此,41宗移送审理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已全部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邓舸表示。
近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这些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而对这些案件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基于何种尺度也是市场备受关注。
对此,邓舸介绍,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第三,裁量幅度上,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证监会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邓舸介绍,对这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在审理中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三个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此外,邓舸介绍,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更多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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