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从上交所了解到,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交所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以来,“PE+上市公司”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点,并受到广泛关注。初步统计,仅2015年年初至7月底,沪市就有56家上市公司与PE设立81只产业基金或者并购基金,总投资规模达1274亿元。同期,PE还通过参与定增或者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转让、二级市场举牌等方式,共入股200余家上市公司。从公司二级市场表现来看,“PE+上市公司”的投资合作信息往往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大,其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有效,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
负责人表示,总体上看,“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市场创新手段,可以实现双方资源的优势互补,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应当予以尊重和肯定。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公司的信息披露过于原则简略,投资者难以了解“PE+上市公司”的具体合作模式、决策机制、收益分配和潜在风险等重要信息;在“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私募基金可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及公司管理者之间建立多重复杂且隐蔽的利益关系,相关方可能利用内幕信息或者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谋取不当利益;个别公司与PE的合作,不考虑产业价值、整合效应以及履行能力,而是借机以市值管理之名进行市场操纵,有选择地释放利好信息,或者制造资本故事炒作股价。
“针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存在的问题,上交所已将其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范围,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结合监管实践中相关个案的处理,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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