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早间,美盈森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治军分别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均达到5%。
2015年2月3日,公司股东王海鹏和王治军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注函,要求王海鹏、王治军就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说明。公司股东王海鹏、王治军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及时提交了《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予以披露。
王海鹏、王治军关于减持相关事项的说明如下:“王海鹏、王治军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双方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且在过往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之时均依照各自的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据此不全面的认识,王海鹏、王治军双方未将对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双方在发生持有公司权益变动中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应合并计算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后经认真学习并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两位股东认识到双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情形,应作为一致行动人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能严格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系股东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认知存在误解所致。”
上述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事项,因股东王海鹏、王治军及王丽、王国太、任福华未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减持达到5%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15 年4 月23 日,公司股东王海鹏、王治军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王海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 年7 月24 日,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及一致行动人王治军、王丽、王国太、任福华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110 号、15111 号、15112 号、15113号、15114 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你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美盈森”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公司称,本次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主要股东立案调查,而不是对公司立案调查,不影响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