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
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营业税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营业税政策。
通知指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表示,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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