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沦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无法真正履行监督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除了相关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外,监事会工作没有抓手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监事会的职责联系紧密,众多公司的实践证明,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对于促进监事会充分有效履职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价。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两者的工作内容联系紧密,各有侧重。审计机构侧重于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具体事项的审查、评价,监事会侧重于基于各种相关信息,对董事会、管理层、公司财务情况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果是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基础资料和依据。
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有四大意义:一是能够有效解决监事会工作缺少抓手的问题;二是更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发挥;三是更有利于公司的法人治理;四是更有利于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笔者认为,监事会借助审计、纪检、监察机构是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抓手。很多企业开始尝试以监事会为中心构建“大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整合机构人员,建立大监督模式。以机构合并的方式将监事会办公室与内审部门合署办公,建立监审结合的监督机构。统一后的机构在负责监事会日常运作工作的同时,也全面负责企业内审的相关工作,实现监事会与内审工作间的沟通、协调和互动。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监事会人员与内审部门人员的有机结合,内审人员和监事会人员实现工作交叉。人员整合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监督检查队伍的技术力量,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性质,整合监事会、监事办及内审部门人员,根据人员业务专长、工作经验,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实践中,部分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建立了“纪检、监察、审计”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模式。监事会主席以其个人威信特别是身兼纪检委书记等特殊身份使监事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如桂林旅游将纪检、监察、审计、监事等业务机构职能进行融合,在监事会主席统一组织协调下行使“大监督”职能,主要借助纪检、监察的力量,推进了监事业务管理与其他监督工作的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的同时也降低了监督成本。如对内部“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资管理专项检查和对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等,避免了相关治理风险。同时,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职务,公司内部审计部是监事会辅助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会议及日常监督工作,具体落实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合规监督、风险防范、内控监督、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职责。这种任职结构,形成了有效协作和沟通机制,为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是各有侧重,建立分工协作模式。在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时,还应充分考虑监事会与内部审计的差异性,在结合的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监督对象及工作重点,进行必要的分工。
按照两者的职能不同监事会分工重点负责董事、高层履职监督,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的监督。内审部门则分工重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内审部门、监事会根据各自监督的重点结协作展监督检查,互相为补充。对董事、高管层、“三重一大”的监督和最终评价需要以日常内审工作项目为基础,同样开展日常的内审监督检查也需要宏观面的信息,才有助于对监督审计事项的公正判断。处理好结合和分工的关系,才能在既不影响各自工作的同时又能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地完成各层面的监督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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