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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董事会换届之争再过招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05-26 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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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明提请推迟股东会 现任董事会霸气回绝

虽已拿到天目药业近25%的股权,但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却未能成功提名一名董事,心有不甘的宋晓明昨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天目药业发出律师函,认为董事会否决其提名董事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规,同时提出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要求。针对宋晓明的反击,上市公司董事会方面则是直接霸气回绝,回复称深圳长城汇理不具备提请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也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天目药业的这一轮董事会席位争夺战已持续了一个多月时间。今年4月22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已掌握天目药业24.63%股份的宋晓明提议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并提名了五名董事候选人,但该提案遭到天目药业现任董事会的拒绝。几天后宋晓明再度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换届并要求股东于5月19日前推荐候选人。5月20日,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宋晓明提名的五名董事全部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董事全部来自目前实际控制公司16.76%股权的杨宗昌一方,一时引起市场的广泛争议(详见上证报5月20日报道《宋晓明重掌天目药业再遭阻击》).

今日,天目药业公告,于5月25日收到股东财通基金《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之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所事务所认为,天目药业董事会以财通汇理1号(宋晓明旗下)未提交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146条和《公司章程》98条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缺少独立董事候选人签名为由,否决财通汇理1号的全部董事候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指出,天目药业董事会未尽到公平、平等的信息披露和勤勉尽责的义务,严重损害了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其应当将财通汇理1号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看该《法律意见书》,律师的主要理由有三条:一是财通汇理1号提供的董事候选人提案已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与董事会公告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的内容完全一致,充分符合其形式审查的要求和内容;二是天目药业董事会称财通汇理1号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三是天目药业董事会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包括财通汇理1号在内的全体股东公告、通知提交董事候选人需要提供何等证明资料及其提出该等要求的法律依据。

和《法律意见书》一起送达公司的,还有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关于要求延期召开天目药业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其内容分别为,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公司的股东,于即日起自愿授权深圳长城汇理全权行使授权方对天目药业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6月8日召开,待深圳长城汇理按照天目药业5月23日公告的《关于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中要求提供董事候选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之后,再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针对宋晓明方面发来的《法律意见书》和延期要求,天目药业董事会直接予以了否决,其理由是:深圳长城汇理不具备提请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即使财通基金授权有效,深圳长城汇理也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回复称,深圳长城汇理(或财通基金)因自身原因导致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未予通过,责任在深圳长城汇理,相应的后果应由深圳长城汇理(或财通基金)自行承担。同时,董事换届选举事关全体股东利益,候选人由全体股东投票产生新的董事,财通基金的股东利益不能凌驾于全体股东利益之上,如深圳长城汇理(财通基金)原因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延迟换届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天目药业两大股东之间的“斗法”也引起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关注,有市场人士直言其已打破了资本市场的道德底线,也有人认为虽然涉嫌对一些法规漏洞的恶意利用,但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该“斗法”也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上交所日前已对天目药业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公平、平等、合规对待各方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案权;各方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不当干涉、阻挠其他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从双方最新披露的公告来看,显然还没有理会交易所的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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