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阳遭调查 或成为新三板维权第一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方舟 2015-05-13 11: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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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晚,新三板挂牌的上市企业“中海阳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海阳)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股票异常交易,决定对公司进行调查。而今日,有律师向记者表示,或许从中海阳案开始,新三板将可能结束违规后无处罚、无索赔的历史,中海阳案或许成为新三板维权第一案。

就本报记者采访获得的信息,有受访券商人士分析,从中海阳披露的遭调查原因并结合证监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对应来看,中海阳更多可能是因公司或相关机构存在滥用交易规则破坏市场秩序、操纵市场等行为导致违规违法遭到立案调查。尤其是进入4月以来,中海阳的股价走势明显异常。

公开资料显示,4月1日至4月3日,中海阳从9.68元/股涨至14.93元/股,累计涨幅达到54%。然而,从4月4日开始,中海阳股价开始一路下滑,截至5月11日收盘,中海阳股价已跌回到8.97元/股。其中一个最引人注意的细节是,4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转让公司48万股;但是中海阳方面并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的价格。而在2015年4月7日,中海阳发布《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公司不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属于市场行为。”

今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记者表示,或许从中海阳案开始,新三板将可能结束违规后无处罚、无索赔的历史,在此,证券维权律师提示新三板投资者关注违规风险、处罚风险、索赔风险与退市风险,而中海阳案或许成为新三板维权第一案。同时,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中海阳”股票并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上述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24日至2015年5月9日期间买入中海阳(430065)股票,并在2015年5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海阳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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