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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财务数据存误导性陈述 被罚30万元

来源:证券日报 2015-03-02 0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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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珠海中富存在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珠海中富董事长陈志俊、时任珠海中富副总经理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珠海中富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珠海中富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份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份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份至9月份净利润为8638.25万元,1月份至10月份净利润为6671.47万元。

二是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

而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对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徐沛、陈志勇、石松做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恒信德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3月12日,恒信德律珠海分公司与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BPI)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恒信德律对BPI相关参股企业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2年7月22日,恒信德律对BPI相关参股企业股东权益价值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是恒信德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计算利息支出时未扣除相关所得税,造成恒信德律对BPI的30家参股企业评估值高估。二是恒信德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计算利息支出时未扣除相关所得税,对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的数据使用错误,造成恒信德律对广州富粤评估值高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恒信德律责令整改,没收其业务收入118.90万元,并处以118.90万元罚款;对徐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陈志勇、石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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