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根据《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分为五大类,即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开放领域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通知》,投资管理领域的推广事项包括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等。
贸易便利化领域推广事项包括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等。
金融领域的推广事项包括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
服务业开放领域的推广事项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推广事项则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以及各部门的专业监管制度。
此外,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还将推广上海自贸区的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于2015年1月31日前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汇总后报国务院。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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