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限制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决定
证监机构字[2006]173号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限制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6]78号),我会自2006年5月8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了限制业务措施。你公司虽按照整改计划归还了部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目前仍然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你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7月31日起,继续对你公司采取上述限制业务措施,同时暂停你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
你公司应在2006年8月31日前归还挪用的全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净资本达到法定要求。否则,我会将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进一步的处置。请你公司及时向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我会将视你公司的整改进展,解除以上限制措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