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有关人士对权证创设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把人们的注意力从权证的炒作引向了对于权证创设的合法性及其创设资格等有关问题的议论。记者日前就此专门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他们对这些问题看法不一。
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吕琰表示,权证的发行与权证的创设并不违法。他说,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批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行,包括权证的发行与创设。因此,权证创设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其二,权证代表的权利与股票代表的权利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权证代表的是在未来有权以某一价格认购或者卖出股票;而股票代表的权利是分红权、知情权、股东大会权利、表决权等。因此,创设权证并不需要得到标的股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但是,作为股改对价一部分的权证发行,必须得到权证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一位曾参与武钢权证设计的专家也认为,权证创设不存在合法性障碍。她说,权证创设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种常见方式。在香港市场上,满足一定条件的发行商履行规定程序后,均可针对港交所指定名单内的上市公司及指数发行备兑认股权证。权证创设对于维持权证市场的合理定价十分重要,而有效的"增发"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促进权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某创新试点券商的一位资深研究员向记者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权证创设有违"三公"原则。他说,股改权证是作为股改对价的一部分推出的。而为了平抑权证过度投机,允许创设权证实际上侵犯了相关投资者的权益,显失公平。他认为,中国的创设权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备兑认股权证。权证市场自身也有一个自动调节机制,并不需要通过创设来平抑价格波动,权证市场会自己慢慢降温。
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则表示,关于权证创设的各种讨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市场应采取更为包容的态度对待创新。他说,权证的推出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一项重要的创新,对于顺利推进股改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创设权证是否违反"三公"原则,侵犯相关投资者的权益,李迅雷说,在制度设计方面也许存在着一些不足,这需要以后进一步完善。
另一位业内人士建议可以独立发行一种新条件新代码的权证,让其成为一种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