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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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自我控制评价报告》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情况,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有效及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 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的公司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制订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近期及未来持续发展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充分兼顾股东回报与业务持续发展之间协调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绩效考核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没有异议,同意将董事薪酬部分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时良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能够公允的发表审计专业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反映的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本次《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新租赁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马锁明 唐民琪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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