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浙江富润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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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拟实施的《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7)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业绩考核指标。这两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联席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卢伯军先生担任公司联席总经理。
    
    经审阅卢伯军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曾俭华 李生校 葛劲夫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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