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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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低风险投资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5、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经核查,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6、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的唐开慧女士具备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审阅个人履历等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唐开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副总经理唐金勇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事项。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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