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系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相关业务后续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符合公司聚焦功率半导体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后续的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转让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专此独立意见!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张慧德 姓名:邹雪城
签字:
姓名:朱军
签署日期: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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