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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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内部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应建立严格的前、后台分离制度,实现前台交易与后台清算、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分工协作和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获批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决策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履约。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资金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每月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监督。
    
    3、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4、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7、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8、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方案。
    
    2、资金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资金部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4、资金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相关业务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重大情况,由财务总监、资金部负责人及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
    
    5、资金部应每月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报送财务总监。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根据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外汇或衍生品交易金额、价格、交割期间及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对接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或由其授权代表,由总经理或由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资金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金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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