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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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20-530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博士眼镜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杨秋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0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人员等相关人员。
    
    博士眼镜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729,206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707,04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0,436,24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5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336,402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博士眼镜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0,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769%;反对1,945,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4769%;反对1,94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5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博士眼镜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刘 丹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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