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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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鹏起*ST鹏起B公告编号:临2020-13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判决洛阳鹏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案件尚未审结,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 本案中涉及的洛阳鹏起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对外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2)中进行披露。因该违规担保及其他违规事项,2020年8月26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2020年11月6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5),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违规担保涉及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20]豫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获知洛阳中院对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洛阳鹏起洛阳鹏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宋雪云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鹏杰
    
    被告五: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出借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贰拾,逾期清偿借款本息的则借款利息按罚息计收(月息上浮至千分之贰拾伍);被告三、四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保证合同》愿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五、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但被告一、二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洛阳中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朋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2、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按月息20‰向原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六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六位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
    
    (一)洛阳中院对洛阳鹏起在本案中担保责任的认定
    
    关于洛阳鹏起担保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洛阳鹏起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后洛阳鹏起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故该《保证合同》系各方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洛阳鹏起应依约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鹏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雪云、张朋起追偿。
    
    (二)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宋雪云、张朋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宋雪云、张朋起行使追偿权;
    
    3、驳回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本案中涉及的洛阳鹏起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对外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2)中进行披露。因该违规担保及其他违规事项,2020年8月26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因本次诉讼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并积极应对,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初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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