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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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决策的权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少于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少于1名。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比例不低于10%的投资项目;
    
    (十)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30%的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风险管理建设,并将公司法治建设及其他相关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决定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决定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提名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亦为书面通知,且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和议程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总经理之外的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可根据董事会需要在董事会通知后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经会议召集人的许可后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以下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一)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或能使董事会的所有人士听到和被其他参加者听到的听觉或视听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此种通过电讯方式进行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尽管董事未在开会时聚集在一起出席会议,但此种会议通过的决议应视为在此种会议举行之时所举行董事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除非明确此种会议是在其他地点举行,否则此种会议应被视为在公司注册地召开的会议,并且参加此种会议的所有董事(或其代理人)应被视为按公司章程目的而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签署书面决议方式进行,即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起草建议的董事会决议的文本,并以当时情况下可行的快捷方式送交所有董事。此种书面董事会决议的分别文本可由董事分别签署。在达到了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了此种决议(不论是共同签署还是在多个相对应的文本上分别签署)送达公司的时候,此种决议就应当视为经过妥当召集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其通过的日期为达到法定人数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董事在董事会议事期间,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在本次董事会议上的议事权利和表决权利,但其仍计入出席会
    
    议的董事的法定人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同弃权或按推定同意处理。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事项的,必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公告;其他事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公告的其 他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存放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除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和 相关负责人员立即予以纠正外,还可进一步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员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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