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耐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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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nake (Xiame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狄耐克股票将于2020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8,452,72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一)应收账款逾期及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客户为房地产开发商、工程商以及经销商,其最终客户为房地产开发商。受下游房地产行业资金面的影响以及房地产客户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公司下游客户付款周期较长且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的金额呈增长的趋势且存在一定比例的逾期款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928.79万元、24,545.88万元、33,532.68万元和30,577.83万元,其中逾期金额3,812.39万元、5,919.79万元、6,469.59万元和6,319.72 万元,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长44.99%和36.61%,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比例22.52%、24.12%、19.29%和20.67%。截至2020年7月31日,各期末逾期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分别为3,345.37万元、4,810.73万元、4,186.42万元和3,632.73万元,占当期末逾期应收款项的比例分别为87.75%、81.27%、64.71%和55.99%,主要房地产商客户2017年-2019年末的逾期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收情况良好,部分规模较小的非房地产商客户存在逾期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此外,公司根据预期风险损失率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就各期末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年以内、1-2年、2-3年和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预期风险损失率分别为1%、10%、30%和100%,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831.37万元、1,453.78万元、1,969.75万元和1,955.90万元。公司目前主要客户商业信用良好,且期后保持持续回款的趋势,但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或国家地方出台限制房地产发展的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发生波动,或部分客户受房地产行业波动或疫情等因素影响出现现金流紧张等经营风险或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逾期或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下游房地产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的楼宇对讲、智能家居等产品均与下游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下游房地产行业的宏观形势、调控政策、融资政策以及需求变化会对本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结构调整持续优化,供给侧改革不断加深,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的坚实基础,且国内一、二线城市更新改造的升级和三、四线城市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旧房改造市场的兴起以及“互联网+”等技术深入等有利因素,房地产的施工、销售面积和金额保持平稳运行的态势,因此国内楼宇对讲和智能家居行业整体呈现上升的态势。若国内经济增长持续下行或国家地方出台限制房地产发展的宏观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发生波动,而公司又未能及时根据行业变化调整经营行为,这将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虽然国内宏观经济形势长期向好,但是,若疫情影响长时间持续,将增大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并影响房地产行业整体供需,进而对楼宇对讲行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房地产行业过热、房价高涨的时期,宏观调控政策的超预期收紧将使行业景气程度面临阶段性下滑,前期扩张异常激进导致过高杠杆的个别房企或出现信用违约等黑天鹅事件,公司对个别客户销售的回款存在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将可能对公司的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整体采取较为严格限制的融资政策。尽管在房地产行业融资政策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导向下,融资政策更为收紧的空间和可能性也相对较小,但若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融资采取更为严厉的限制政策,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降,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将受到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将处于高位。若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进而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使公司经营资金出现短缺,并面临一定的坏账损失风险,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与主要战略集采客户的框架性合作协议无法续签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战略集采模式下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510.20万元、16,373.03 万元、22,931.87 万元和 4,821.2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0.21%、35.86%、37.28%和48.50%。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参与主要战略集采客户的招标并在中标后与主要战略集采客户签署了框架性合作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未中标招商蛇口及中南集团楼宇对讲的新一轮的战略集采。报告期各期,公司对招商蛇口、中南集团及其指定工程商(楼宇对讲产品)合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84.14万元、1,571.61万元、2,468.75万元和291.9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3%、3.44%、4.02%和2.94%,占比较小。
    
    尽管公司客户结构较为分散,在行业内品牌认可度和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生产能力以及快速响应的服务能力,与大多主要战略集采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仍存在战略集采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约的风险,若公司无法深入挖掘有效期内战略集采客户的市场需求以及无法开拓新的战略集采客户,公司部分客户战略集采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约将会对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楼宇对讲和智能家居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行业领先企业,在产品研发能力、品牌形象、营销网络覆盖和服务专业化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公司所处的楼宇对讲行业和智能家居行业国内竞争对手和潜在的进入者较多,同时原有市场竞争对手在产品创新和产品技术研发上持续进行投入,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市场竞争将不断加剧,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上升,公司在技术、资金、营销服务等方面也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若公司在竞争中,产品无法及时满足市场的需求,进而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技术创新失败风险
    
    公司高质量的研发团队、先进的研发设施和持续积累的技术优势是公司关键的资源要素。公司设置研发中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研发团队累计开发并取得92项境内专利,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领先优势。公司需要持续创新以进一步夯实自身竞争优势,并稳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然而,随着消费水平升级和对产品各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如果不能准确判断行业技术创新方向,及时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开发在质量、性能、智能化等方面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就面临着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如果技术研发出现问题或产品不符合市场发展方向,则可能导致公司竞争优势下降,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风险
    
    近年来,楼宇对讲产品更新换代,从模拟到数字,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局域网到互联网,经历了多种形态的变化。如今,数字楼宇对讲已全面普及并融合智慧社区应用并跨向了智能时代。随着用户对产品功能需求的不断延伸,楼宇对讲和智能家居企业须不断技术创新以应对产品持续升级的市场需求。若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和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响应客户需求研究开发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这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2567号文,同意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02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狄耐克”,股票代码“300884”;本次公开发行的28,452,726股股票将于2020年11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1月12日
    
    (三)股票简称:狄耐克
    
    (四)股票代码:30088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452,72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1,547,27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47,27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递延)
        缪国栋            31,225,500       26.02%  2023年11月12日
        鑫合创             8,100,000        6.75%  2023年11月12日
         庄伟              7,954,200        6.63%  2021年11月12日
       福建红桥            6,300,000        5.25%  2021年11月12日
        侯宏强             6,204,600        5.17%  2021年11月12日
       兴联集团            4,491,000        3.74%  2021年11月12日
      宏盛利投资           4,147,200        3.46%  2021年11月12日
           首次公    万顺荣投资          3,825,000        3.19%  2021年11月12日
           开发行     义乌驰力           3,600,000        3.00%  2021年11月12日
           前已发     启诚和阳           2,700,000        2.25%  2021年11月12日
           行股份      裴韶山            2,700,000        2.25%  2021年11月12日
        夏玉勤             1,800,000        1.50%  2021年11月12日
        陈杞城             1,547,100        1.29%  2021年11月12日
         赵宏              1,352,700        1.13%  2021年11月12日
        徐兆鹏             1,352,700        1.13%  2021年11月12日
       清融投资            1,350,000        1.13%  2021年11月12日
       时代伯乐            1,350,000        1.13%  2021年11月12日
         小计             90,000,000       75.00%                          -
           首次公   网下发行股份         1,547,274        1.29%  2021年5月12日
           开发行                       13,902,726       11.59%  2020年11月12日
           网上网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4,550,000       12.13%  2020年11月12日
          股份        小计            30,000,000       25.00%                          -
     合计                120,00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5,947.31万元和11,431.33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nake (Xiame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缪国栋
    
    狄耐克有限成立日期 2005年4月29日
    
    股份公司变更设立日期 2017年6月27日
    
    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邮政编码 361000
    
    电话 0592-5760257
    
    传真 0592-576025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nake.com/
    
    电子邮箱 dnake@dnake.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林丽梅
    
    联系电话 0592-5760257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数字家庭
    
    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
    
    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网
    
    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制
    
    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互联
    
    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
    
    经营范围 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风机、风扇
    
    制造;风机、风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停
    
    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
    
    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楼宇对讲、智能家居等智慧社区安防智能化设备的
    
    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9)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合计持  占发行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间接持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比   持有债
                                                            股)       (万股)     (万      例      券情况
                                                                                    股)
                                                                     通过鑫合创间  3,932.5
       1     缪国栋    董事长、总经理 2020.5.27-2023.5.26     3,122.55  接持有发行人       5     43.70%        -
                                                                       810.00万股
       2      庄伟     董事、副总经理 2020.5.27-2023.5.26      795.42              -   795.42      8.84%        -
       3     侯宏强    董事、副总经理 2020.5.27-2023.5.26      620.46              -   620.46      6.89%        -
       4     吴再添        董事       2020.5.27-2023.5.26           -              -       -          -         -
       5     赵正挺      独立董事     2020.5.27-2023.5.26           -              -       -                   -
       6     韩庆东      独立董事     2020.5.27-2023.5.26           -              -       -                   -
       7      李成       独立董事     2020.5.27-2023.5.26           -              -       -                   -
                       监事会主席、营
       8      赵宏     销总监、工会主 2020.5.27-2023.5.26      135.27              -   135.27      1.50%        -
                             席
       9     郑陈英        监事       2020.5.27-2023.5.26           -              -       -          -         -
      10     卓光玲    职工代表监事   2020.5.27-2023.5.26           -              -       -          -         -
      11     黄发扬      副总经理     2020.5.27-2023.5.26           -              -       -          -         -
      12     傅书骞      财务总监     2020.5.27-2023.5.26           -              -       -          -         -
      13     林丽梅    董事会秘书、副 2020.5.27-2023.5.26           -              -       -          -         -
                           总经理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缪国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34.70%的股份,同时持有鑫合创9%的股权,缪国栋先生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缪国栋先生的基本信息如下:股东名称 国籍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 住所
    
      缪国栋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40104196806******    厦门市湖里区
    
    
    缪国栋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0104196806******,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无线电技术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至1993年5月在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讯事业部担任生产部组长,负责家用电器及通讯电子产品的生产管理工作;1993年5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厦门公司担任通信部经理,负责安防智能化项目的工程管理;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在厦门市正菱智能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工作;1998年5月至2005年3月在厦门市卫联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工程管理;2001年至2002年在汇源商业担任营销副总监;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在狄耐克有限负责销售工作;2008年4月至2008年7月,担任狄耐克有限监事;2008年8月至2011年1月,担任狄耐克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2月至2017年1月,担任狄耐克有限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9年7月担任物联智慧执行董事;2019年8月至今担任物联智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6月至今担任智能交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担任环境智能执行董事;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担任狄耐克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先生,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缪国栋         31,225,500      34.70       31,225,500      26.02     36个月
              鑫合创          8,100,000       9.00        8,100,000       6.75     36个月
             庄伟           7,954,200       8.84        7,954,200       6.63     12个月
               福建红桥         6,300,000       7.00        6,300,000       5.25     12个月
              侯宏强          6,204,600       6.89        6,204,600       5.17     12个月
               兴联集团         4,491,000       4.99        4,491,000       3.74     12个月
                宏盛利投资        4,147,200       4.61        4,147,200       3.46     12个月
                万顺荣投资        3,825,000       4.25        3,825,000       3.19     12个月
               义乌驰力         3,600,000       4.00        3,600,000       3.00     12个月
               启诚和阳         2,700,000       3.00        2,700,000       2.25     12个月
              裴韶山          2,700,000       3.00        2,700,000       2.25     12个月
              夏玉勤          1,800,000       2.00        1,800,000       1.50     12个月
              陈杞城          1,547,100       1.72        1,547,100       1.29     12个月
             赵宏           1,352,700       1.50        1,352,700       1.13     12个月
              徐兆鹏          1,352,700       1.50        1,352,700       1.13     12个月
               清融投资         1,350,000       1.50        1,350,000       1.13     12个月
               时代伯乐         1,350,000       1.50        1,350,000       1.13     12个月
                部分网下配                -          -        1,547,274       1.29     6个月
              售对象
             小计          90,000,000     100.00       91,547,274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部分网下配                -          -       13,902,726      11.59
              售对象
                网上发行股                -          -       14,550,000      12.13              -
            份
             小计                   -          -       28,452,726      23.71              -
             合计          90,000,000     100.00      120,00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3,191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缪国栋               31,225,500         26.02%          36个月
       2       鑫合创                8,100,000          6.75%          36个月
       3        庄伟                 7,954,200          6.63%          12个月
       4       福建红桥               6,300,000          5.25%          12个月
       5       侯宏强                6,204,600          5.17%          12个月
       6       兴联集团               4,491,000          3.74%          12个月
       7      宏盛利投资              4,147,200          3.46%          12个月
       8      万顺荣投资              3,825,000          3.19%          12个月
       9       义乌驰力               3,600,000          3.00%          12个月
      10       启诚和阳               2,700,000          2.25%          12个月
             合计                    81,247,500         65.46%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4.8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6.11倍(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7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55.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3779255%,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516,559股,放弃认购数量33,44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45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45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3,441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4,6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9,630.41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1月1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361Z0099号《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979.59万元,其中:
    
    1、保荐费用:200.00万元;
    
    2、承销费用:3,730.50万元;
    
    3、审计及验资费用:413.25万元;
    
    4、律师费用:216.98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77.36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41.51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6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630.41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99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5元(按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对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0]361Z0243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 361Z0584号”审阅报告。2020年1-9月财务数据以及2020年度业绩预告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提醒投资者关注的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0年10月26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林丽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前,林丽梅女士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后,林丽梅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审阅报告>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6层
    
    电话: 010-88005400
    
    传真: 010-66211975
    
    保荐代表人: 金晶磊、王跃先
    
    联系人: 王跃先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请予批准!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金晶磊、王跃先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金晶磊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证书编号为S0980716030002。作为现场负责人参与海南海药(000566.SZ)再融资和鹭燕药业(002788.SZ)IPO、天图投资(833979.OC)新三板挂牌和大港股份(002077.SZ)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捷佳伟创(300724.SZ)IPO、鹭燕医药(002788.SZ)配股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王跃先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曾供职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执业证书编号为 S0980116010165。曾作为现场负责人或项目核心人员参与大港股份(002077.SZ)重大资产重组、捷佳伟创(300724.SZ)IPO、鹭燕医药(002788.SZ)配股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缪国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12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控制的厦门鑫合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12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红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可减持发行前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3.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第1项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5.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庄伟和侯宏强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12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的赵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公司其他股东厦门兴联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宏盛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万顺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义乌驰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启诚和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裴韶山、夏玉勤、陈杞城、徐兆鹏、北京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海门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未遵守预案的约束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19年8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8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中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A.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B.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C.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A.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A.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实际控制人增持
    
    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自其应支付实际控制人的分红款项中,扣减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资金金额与实际控制人实际增持股票资金金额的差额。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中,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资金金额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增持股票资金金额的差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的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具体安排回购公司股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本人符合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7、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赎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赎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缪国栋的持股平台鑫合创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赎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分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提升主营业务,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提升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控制期间费用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优化业务结构和品类策略,发挥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一方面,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组建专业化的研发、生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加强议价能力,争取更多毛利空间。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定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签署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公司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意将行权条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签署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公司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意将行权条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上市后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体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2)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股利分配政策。”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后,且本所因此须要承担责任的,本所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监督公司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缪国栋、庄伟、侯宏强、吴再添、赵正挺、韩庆东、李成,监事赵宏、卓光玲、郑陈英,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黄发扬、傅书骞、林丽梅承
    
    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八、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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