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0月29日ST惠伦公开信息显示,赖某寿、肖某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某平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惠伦晶体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导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2021年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赖某寿、肖某树,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赖某寿、陈某平。大华所扣除增值税后两年实际收取审计费合计1,688,679.26元。
二、大华所在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舞弊风险应对存在缺陷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均未设计和实施会计分录测试等针对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底稿均未见相应的具体审计程序,舞弊风险应对存在缺陷。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了解内部控制程序存在缺陷2022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对惠伦晶体个别销售合同执行了穿行测试,未对该合同显示的印章加盖异样、相应货运清单收货地址异常等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三)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发函和回函地址核查不到位。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未对函证地址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2.对未回函客户执行的替代程序存在缺陷。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均未收到对某客户询证函的回函。对此,大华所虽执行了替代程序,但未对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执行的替代程序存在缺陷。3.未对明显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的部分销售订单实际发货地址和产品重量存在异常。二是部分订单的签订方式、发货方式等存在异常。三是惠伦晶体与个别客户2022年的对账单金额与惠伦晶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不一致。四是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某型号产品的内销毛利率高于外销毛利率,与惠伦晶体该系列其他产品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的情况不一致。大华所未对上述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四)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时,大华所在实施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时未对明显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一是原材料采购异常,存在转账凭证无附件、发票单价异常、入库产品未经检验、入库时间晚于约定交货时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异常等情况。二是款项支付存在异常。2021年1月,惠伦晶体向某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付款申请单和对应合同的要素不全,且底稿显示合同未执行;向某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付款单内容与付款凭证摘要不一致,且未附采购合同。大华所未对上述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88,679.26元,并处以1,688,679.26元罚款。二、对赖某寿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肖某树、陈某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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