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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叶民、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证券之星消息,8月3日ST天圣公开信息显示,叶民、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杰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兴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兴华所为天圣制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天圣制药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92,204,254.4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21%。兴华所为天圣制药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兴华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叶民、李杰为该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兴华所在对天圣制药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销售费用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2017年,天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74,783,429.59元。兴华所在对天圣制药2017年度销售费用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按照审计计划要求测算并确定合理预期值,无法合理判断当期销售费用实际发生额是否存在异常偏高或偏低情形;对不同性质销售费用的变动差异原因分析流于形式。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二)存货及营业成本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2017年,天圣制药通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款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销售费用,虚增营业成本82,579,175.12元。兴华所对存货科目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时,未对抽样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审计工作底稿无抽样方法等留存记录;样本选取未覆盖全部交易类型,测试选取样本均为向制药厂采购药品的交易记录,未针对向个人采购药品的交易类型抽取样本实施核查。由于存货审计抽样程序存在缺陷,导致在执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时对结转至营业成本的存货是否真实、准确,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三)对预付账款及在建工程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17年,天圣制药通过套取工程款等方式支付销售费用以及刘群等人的费用。兴华所对天圣制药预付账款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异常预付款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兴华所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时,未对大额资金的异常划转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核实相关资金往来发生的性质及业务真实性。二是对预付款项实施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兴华所在回函率较低的情况下,未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再次函证的职业判断过程予以审计记录。执行的替代程序存在瑕疵,未结合业务实际获取更为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对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实施的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圣制药预付账款付款凭证未按合同约定附工程进度佐证材料,实际付款条件与合同约定存在实质性差异,兴华所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而直接出具“无异常”检查结论。对于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的凭证,仅核查增值税发票,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在建工程转入真实、准确性,而直接出具“未见重大异常”结论。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工作底稿、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79,245.29元,并处以2,358,490.58元罚款;二、对叶民、李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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