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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泰:刘志锋、胡振雷等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违规行为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消息,5月28日ST海泰公开信息显示,刘志锋、胡振雷、张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21年、2022年,项目组将公司收入的准确性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经评估未将收入的准确性识别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底稿中针对该事项未充分说明评估过程,原因论证不充分,相关记录不完整。二是2021年、2022年,项目组未将重大错报风险事项中收入的准确性列入关键审计事项,且底稿未见相关说明。三是2021年、2022年,项目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和应对汇总表”(B3110)中对贸易业务收入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中缺少对仓储方的访谈计划,也未执行充分的替代程序。四是2021年,项目组在风险评估程序中询问管理层关于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流程时,与管理层的访谈底稿(E1001)中未见棉花贸易业务的访谈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七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财会〔2016〕24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2021年、2022年,项目组未将公司对货物进行现场核验作为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及结果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十六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

三、棉花贸易业务收入审计执行不到位一是2021年、2022年对重要棉花客户的访谈底稿中,未提及相关贸易业务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情况等,也未执行充分的替代程序。二是2021年、2022年,未对棉花贸易业务的重要供应商、客户、仓储方进行访谈并形成访谈记录,也未执行充分的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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