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4日浙海德曼(6885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卫职罚﹝2026﹞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卫职罚〔2026〕3号 案件名称: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1.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控车床、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喷涂,属于金属切削机床制造行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同时参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2.当事人金工班车间去毛刺岗位存在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部装车间部装岗位存在苯、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3.2018年4月,劳动者李某某入职龙门班金工班等车间的叉车工岗位,并于2023年12月首次被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类别为在岗期间;2020年10月,劳动者李某某入职部装车间刀塔部装岗位,并于2024年1月首次被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类别为在岗期间;2021年7月,劳动者库某某入职部装车间滑鞍部装岗位,并于2024年1月首次被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类别为在岗期间。当事人在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时,遗漏安排上述3名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当事人安排上述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具了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核查了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7日组织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报告书,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2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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