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月13日ST银江公开信息显示,高敏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庞玉文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中兴华所出具的银江技术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银江技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2022年,银江技术向中兴华所重复提供驻马店某智能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驻马店项目)材料,中兴华所误以为系前期未记账的新项目,重复核算项目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170.87万元、利润总额944.33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3.21%、12.63%。二是2021年,银江技术山东某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山东项目)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并调减最终结算总价,银江技术未及时根据前述协议确定的最终结算总价调减项目营业收入1,645.71万元,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645.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21.0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2%、15.08%。三是2018年至2019年,银江技术先后向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智某创业园有限公司购买其处于开发中的6幢房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银江技术购买案涉不动产时已披露抵押情况,但未及时披露后续新增关联担保事项。2021年、2022年年报未披露案涉不动产用于关联担保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2022年年末未披露用于关联担保的案涉不动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1,544.59万元、45,832.03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金额的17.68%、13.00%。中兴华所为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4月13日和2023年4月25日,中兴华所分别对2021年和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510004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510040号),两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高敏建、庞玉文。中兴华所2021年、2022年审计服务收费分别为290万元、300万元(均含税,税率6%)。
二、中兴华所在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2022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驻马店项目合同金额显著高于审计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金额,且中兴华所已识别银江技术存在建造合同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项目存在发票开具年份和收入确认年份错配、涉及大额审计调整事项等异常情况下,中兴华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基于重复项目资料对同一项目重复确认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2021年未对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山东项目合同金额显著高于审计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金额,且中兴华所已识别银江技术存在建造合同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该项目存在竣工验收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均大幅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可能触发延期赔偿责任的异常情况下,中兴华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三)2021年、2022年关联担保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1年、2022年,中兴华所在对银江技术关联担保事项审计过程中,仅获取了无法体现抵押担保登记情况的案涉不动产产权证书扫描件,未执行查验产权证书原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抵押记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案涉不动产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566,037.74元,并处以5,566,037.74元罚款;二、对高敏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庞玉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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