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月7日ST航高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汝山、刘通州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国融兴华与首航高科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国融兴华对首航高科拟受让案外公司全部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25日,国融兴华向首航高科出具了评估报告,经评估的案外公司总资产价值为65,612.6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885.93万元,签字资产评估师为王汝山、刘通州。
二、国融兴华评估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情况(一)经查明,评估人员王汝山运用收益法初步得出案外公司持有的7栋商业地产评估值为5.3亿元并告知首航高科,首航高科要求王汝山调高整体评估值,并压低1号楼和2号楼的评估值以增加其他楼的评估值,从而提高股权交易对价。王汝山加入成本法重新评估,收益法评估值为4.38亿元,成本法为22.22亿元,两种方法分别取90%和10%的权重最终得出房产评估值为6.17亿元,对应的股权交易价值为9,451.33万元。成本法下,一是评估人员将共有宗地全部面积的土地成本计入待估房产成本,共有宗地的土地成本占7栋商业地产成本法评估值22.22亿元的21亿元以上,但未考虑共有宗地上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二是案外公司与买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后附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成本法下及最终的房产评估值均构成重大影响,进而对股权评估值存在重大影响。然而,国融兴华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记录,计算评估值时也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评估报告中亦未披露相关情况。(二)经查明,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案外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1.6亿元。评估报告中未说明案外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1.6亿元的情况。国融兴华在为首航高科提供评估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形,签字资产评估师王汝山、刘通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如下:
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王汝山、刘通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国融兴华、王汝山、刘通州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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