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9月11日*ST聆达公开信息显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你公司2023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5.0GW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减值测试,未在2023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预付款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之间,你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晶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购销电池片及光伏组件委托加工业务,公司未及时对外进行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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