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8月21日南京新百公开信息显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百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静、非独立董事唐志清、袁亚非、潘利建、杨怀珍、翟凌云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20.95亿元、13.76亿元、15.37亿元、19.49亿元;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5.31亿元、5.47亿元。南京新百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对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三胞集团系南京新百控股股东。2017年7月和8月,南京新百子公司以往来款形式间接向三胞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支付资金合计4.92亿元,于当期收回,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期间资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三)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人名单事项2017年、2018年南京新百子公司与南京荥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方矩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19335万元,与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南京博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分别9000万元、10750万元。三胞集团作为南京新百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南京新百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且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等回复公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处罚决定如下:
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时任董事长翟凌云、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唐志清、时任副总裁钱静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杨怀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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