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7日*ST观典(6882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5号
被处罚当事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处罚原因:一、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欣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欣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8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5%;2023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0%。截至2024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4,000 万元、14,484.1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16,271.07 万元、23,075.1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15.33%、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17,300 万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 年6 月至12月,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20%;2023 年,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 2022 年 5 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22 笔,累计担保金额为63,468.15 万元。 观典防务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 12 笔、16 笔、13 笔、16 笔,担保金额分别为 25,992 万元、32,292 万元、17,500 万元、20,5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36%、32.32%、16.49%、20.3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年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2024 年 4 月,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 14,064.4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4 月,观典防务向李军、李红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为 13,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81%,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 年6 月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观典防务通过北京 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路路畅通等 5 家公司转账 8 笔,累计转出资金 13,900 万元。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3,9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3.37%。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 万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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