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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无锡银行新增4件判决结果,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证券之星诉讼公示 2025-05-31 07: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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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4件无锡银行(600908)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5)苏0211民初3508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陶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返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期内欠息(截至2025年3月21日为19807.07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807.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陶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6391元; 三、就被告陶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陶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的不动产[苏(2022)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陶某
  • 判决日期:2025年3月28日

案号:(2025)苏0211民初3509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返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8597.75元,期内欠息(截止2025年3月21日为12091.99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859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91.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435元; 三、就被告王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花园××的不动产[苏(2024)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王某
  • 判决日期:2025年3月28日

案号:(2025)苏0211民初5463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成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股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94925.56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结欠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成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股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4250元; 三、就被告成某、李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某股某公司有权就被告成某、李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梁溪区××花园××的不动产[苏(2020)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某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股某公司
    •     被告:成某
    •     被告:李某
  • 判决日期:2025年4月30日

案号:(2025)苏0211民初5464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37714.5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3501.61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37714.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结欠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8820元; 三、就被告王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不动产苏(2022)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某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无锡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王某
  • 判决日期:2025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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