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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鸿达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185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5-03-24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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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20日ST鸿达(0020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证监字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鸿达兴业涉嫌擅自改变 2019 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 2019 年募集 资金用途,涉及金额 1,691,280,000 元。其中,2019 年涉及金额为 69,000,000 元,2020 年涉及金额为 1,622,280,000 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 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 在虚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 润总额,导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 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 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蒙华海勃湾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3,505,452,250.52 元,虚增 利 润 总 额 合 计 4,077,671,116.96 元 。 其 中 , 2020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854,810,460.04 元,虚减营业成本等 110,065,987.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964,876,447.59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93,264,905.13 元,虚增营业成 本、费用等 852,902,333.8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40,362,571.27 元;2022 年虚 增营业收入 857,376,885.35 元,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 1,244,996,712.84 元, 虚增利润总额 2,102,373,598.19 元;2023 年 1 月至 6 月虚减营业成本 45,158,499.91 元,虚减管理费用 24,900,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058,499.91 元。上述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4.11%、94.42%、618.70%、12.84%。 (二)鸿达兴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涉嫌 存在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 2019 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 表述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1 月 13 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 8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8 月 26 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 848,350,000 元。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 2022 年 1 月 13 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 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 资金 848,350,000 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 截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848,350,000 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 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 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 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 28 起,涉及金额 27.14 亿元, 占鸿达兴业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75.13 亿元)36.12%。2021 年 4 月 7 日,公 司涉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 762,374,249.04 元,超过公司 2020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 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才在《2021 年半 年度报告》披露其中 12 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 年 12 月 14 日才在《鸿达兴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 裁。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 海华电(2020 年并表成为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 行 3 家银行借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 5 次进行公告。2021 年 3 月至 9 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 3 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款向 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共涉及 5 起案件,涉及金额合计 17.94 亿 元。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达 兴业直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才在《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将前述 重大进展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50 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0 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7.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周奕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林桂生采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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